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是教育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之一,是艺术体育类中针对青少年音乐素养提升的全国性音乐赛事。
第二条 大赛的开展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是搭建公开、公平、公正竞赛平台,提升青少年音乐素养,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赛由中国音乐文学学会主办。
第五条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发文、组织协作、组织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赛项设立、赛项命题、规则制定、评委遴选、竞赛评比等工作。
第七条 大赛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工作进展督导、违规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遵循《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要求,大赛突出素质教育导向,坚持公益性和自愿参与、平等开放,坚决做到“零收费”,大赛严格竞赛评审,大赛及大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第四章 参赛对象
第九条 大赛的参赛对象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在校学生。
第五章 组织方式
第十条 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全国决赛。
第十一条 初赛、复赛由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组织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包括组织参赛选手大赛官网统一报名、参赛选手资格审查、组织省级选拔赛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决赛由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举办一次。
第六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三条 通知发布、选手报名、初赛、复赛入围名单公示、复赛、复赛评比结果公示、全国决赛入围名单公示、全国决赛、全国决赛评比结果公示、证书查询。
第七章 评比方式
第十四条 大赛由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评比办法》《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竞赛争议与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评比工作。
第八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五条 面向参赛选手的奖项设置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六条 全国决赛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十七条 对于大赛开展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奖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